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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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0:39
2018年1月30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唐山路口,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张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成分进行检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08mg/l00ml,张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张某之前将自己的照片换到了捡到的贾某的驾驶证上。2018年1月30日20时16分许,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向执勤民警出示了伪造的贾某的驾驶证,致使案件嫌疑人身份信息错误,后经侦查确认了张某的真实身份。张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案发后,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告人张某在本次酒驾被查获后,未供述自己的真实姓名,出示了其本人伪造(更换相片)姓名为贾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调查,冒用了贾某身份信息,在法律文书及笔录中签署了贾某的姓名,导致*机关使用贾某的姓名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机关比对发现,及时纠正。被告人也取得了贾某的谅解。
案发后,*机关分别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证,准驾不符,醉酒驾驶机动车为由对被告人罚款6000元,吊销摩托车驾驶证。
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查明事实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导致贾某被无辜刑事立案,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因本案之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被*机关行政罚款6000元,依法可以折抵。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本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罚金150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0:40
应该要坐牢并且没收驾驶执照,这样的做法是让对方彻底明白自己的错误,不再做酒驾的事情,要继续驾驶就要去考驾照。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0:40
你这种行为应当判处当事人15日行政拘留,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0:41
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而且也会给交通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也会造成他人的伤害,所以这种行为一定要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