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权支出按业务宣传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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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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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7:48
冠名权支出不能按无形资产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笔费用不能按无形资产摊销;
冠名权也不能按捐赠、赞助处理。捐赠、赞助是不求回报的,具有无偿性特点。而冠名权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为目的,有前提条件的。况且,国家对捐赠、赞助的扣除是有严格规定的。
实际上,冠名权带有广告性质,但从该公司的情况看,也不能按广告费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该公司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因而不能按广告费处理。
冠名权可按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千分之五的部分不能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