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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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3:24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证据确认的难点又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分配各方的证明责任,则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待证事实,一般而言,待证实事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其中,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而债务人应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还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