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期限以盖章时间为准还是交到信访人手中时间为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0 22:3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2 13:05
交到信访人手中为准。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如果您想要复查、复核,需要提交。一般 2113是60天之内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 5261明确 4102规定:国 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自受 1653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相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天。信访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30天内通过复查机关或者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一般回复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