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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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0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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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2:32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