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回避制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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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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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16:54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与当事人、代理人等有亲属关系的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