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0 04: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04
以下是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 取保候审时间 ,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 侦查羁押期限 1、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 退回补充侦查 ,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 不起诉决定 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四、审判期限1、普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