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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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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回答

懂视网 时间:2022-06-26 06:28

  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灾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8、《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

  1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 协调、解决。

  12、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13、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16、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 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有关证照、 和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两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3、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腐蚀品等。

  2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 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2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 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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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和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6:29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安全法律法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提问担任这个安全监管本人有多大风险

回答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这个监管人是第一责任人

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提问意思就是风险特别大

回答是的,这个岗位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岗位,责任大,风险大!

提问现在正在考证如果证考不上就是认职也没有责任吧

回答不是的,如果合同中或者单位人员架构中已经标明是你,出现事故你还是有责任的!

提问哪现在合同还能取消吗

回答两条路,一是你辞职,二是以自己没有证为由要求调岗

提问这个也是我不懂是别人用我身份证去办的 能不能取消

回答别人用你的身份证办的?

提问这个证是在什么地方办的我都不知道

回答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取消的,因为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8:2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和刘文龙,由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于2010年5月1 日出版。本书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目录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书 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 者: 王玉庄,刘文龙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1   I S B N : 9787504583116   定 价: ¥26.00 [1]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情境1 《安全生产法》应用   1.1 相关案例   1.2 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特征   1.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情境2 安全生产行*规应用   2.1 相关案例   2.2 安全生产行*规的有关知识   2.3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情境3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   3.1 相关案例   3.2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有关知识   3.3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情境4 《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   4.1 相关案例   4.2 《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容   4.3 《煤炭法》的基本规定及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4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情境5 《矿山安全法》应用   5.1 相关案例   5.2 《矿山安全法》的基本内容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情境6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   6.1 相关案例   6.2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情境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   7.1 相关案例   7.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7.3 《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7.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情境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   8.1 相关案例   8.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   8.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情境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9.1 相关案例   9.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9.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相关信息 http://proct.dangdang.com/proct.aspx?proct_id=20870992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0:28

你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希望意见能够得到采纳,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2:5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5:34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我是山东的,大体就一下这些,都是最新整理出来的,2011年。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8、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3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35、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36、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37、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38、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39、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40、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4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4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45、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6、*山东*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7、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4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5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5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5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5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8:32

安全生产基本法:02.11.1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单行法有:
93.5.1 矿山安全法,98.9.1 消防法,04.5.1 道路交通安全法,07.11.1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有:
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行*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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