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1: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7:45
可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历年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按规定比例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省外(上海、北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后,再按本规定*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再按本规定第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