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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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1:47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在工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般由工会*或者副*担任。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法律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法律监督工作。
行业(产业)工会和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对本行业(产业)和本地区工会的法律监督。基层工会对本单位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劳动争议的事前预防和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县级以上*和地方总工会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