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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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11:35
从侵权发生两年内,法律别有规定除外。也就是应从甲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的两年内提出主张。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11:35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句话是错的话,可以这么理解,“都可以”表述太宽泛,因为原则上二审期间不可以提出诉讼实效抗辩。尽管有例外。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抗辩。这句话是错的,可以这么理解,“不能”表述太绝对,因为还有例外。
所以,只是表述上的理解。追问您貌似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