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振兴乡村电子商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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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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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8 23:51
1.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范围,即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只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包括微信、QQ、淘宝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受《电子商务法》的规制和监管,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在其调整对象中,在享受《电子商务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登记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了电子商务主体经营者的登记原则——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即除了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利用自己技能从事的便民劳务活动或小额交易活动这两个条件外,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都要进行强制登记。农村电商经营者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进行登记。有人认为低门槛是中国农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前提,新电商法第十条的规定加重了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负担,*阻碍了农村电商的发展。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正是基于长远眼光,国家规范电商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确定登记原则,筛选掉不符合资质的经营主体,实质上方便了国家对所有电商经营主体统一管理,有利于电子商务经营市场的规范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电商多方主体的利益,推动电商市场的转型升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包括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依法纳税。在新电商法出台之前,由于许多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交易,没有登记,加上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导致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新电商法的出台有效抑制了这一现象,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无论登记与否,都要依法纳税,负有纳税义务,具体税收金额依照国家及地方税收部门规定确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偷税、漏税,维护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