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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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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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3:32
盐亭防疫*:
一、严格落实外防输入要求。返盐上班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居住的小区,所在村(社区)或工作的企业、单位进行主动申报(书面或网络)。返盐复产复工人员由企业和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和职工健康申报,体温检测。返盐其他人员由社区、小区做好管理登记。县外来盐人员由各社区、酒店宾馆做好统一管理。
二、坚持做好内防扩散工作。倡导小区居民减少外出,进出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必须佩戴口罩,有序实施出入管理,禁止串门、聚集。对现有和新增确诊或疑似病例的院落、住宅楼,在一定时限内应实行封闭隔离,严格*人员外出,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公园、广场、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禁止人员扎堆聚集。机关、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上班,外来人员一律实行出入登记。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办事大厅,提倡网上办、预约办,确需现场办理的要做好体温检测和引导分流,避免人员聚集。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规定执行。
三、加快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户对接,既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又不得擅自升级管控措施,禁止以审批方式阻碍企业复工。严格落实“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对疫情防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企业,帮助其整改达到复工条件。抓紧对重点项目复工开工作出安排,推动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市政项目尽快复工,支持房地产类项目加快复工。国有企业承建的重点项目要率先复工开工。施工队伍须在做好防疫、安全防护前提下进场施工。员工就餐实行分餐制度,住宿地点按时进行通风消毒。
四、逐步恢复正常营业。疫情期间正常营业和已经复工的企业,继续加强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做到经营工作区域每天两次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可佩戴手套和防目镜。
农贸市场、便利店、农资化肥店、果蔬生鲜店、五金建材、家具、美容美发、服装店、电子商务、家政服务业、汽车销售、日杂百货、家电数码、酒店宾馆、商品房销售及房地产中介门店等批发、零售、住宿企业,在做好防控措施和满足复工条件下可以复工。餐饮经营企业可以采用外卖方式分散供餐,实现无接触配送。景区、旅游度假区经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备后,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逐步恢复开放,日承载量不得大于日最大承载量的50%,且不得开放室内景区及体育项目。
影院、网吧、歌舞厅、KTV、会所、酒吧、咖啡厅、游艺厅、茶楼、棋牌室、农家乐、游泳馆、健身房、洗浴中心、养生推拿店等娱乐休闲场所继续暂停营业。图书馆、文化馆、宗教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室)、日间照料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线下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继续暂停开放。养老机构、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老年公寓、寺庙等继续实施封闭管理。*、商务、市场监管、文广旅游、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力度,各企业和单位需做好防疫措施,储备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疫物资,做好复工准备。
五、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畅通道路路网,全面取消国省干线、高速公路收费站、县乡村(组)道各类卡口和防疫检查点(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查点设置执行主管部门意见),汽车客运站继续设立疫情检查站。城市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农村客运有序恢复营运,货运车辆实行不停车、不检测、不收费“零障碍”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