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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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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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2:15
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主要危害
以农业设施为名进*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大棚房有哪些整治方式?
(一)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等娱乐休闲性盈利场所都要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了日光温室耳房的用途的,且将其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大棚房,要坚决拆除。
4、对于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建筑和其他设施都要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将其改造成工矿仓储等的用于经营活动,所以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都要坚决拆除,恢复其原来的农用地用途。若是因*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二)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三)完善手续类
1、符合相关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可以完善手续。
2、对于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且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项目的。若是这些存在违法情况的,那么在查处到位后,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
(四)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
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2:16
“大棚房”问题其本质是改变土地用途,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在历次排查中,经历了排查范围的变动,历年和现行三类“大棚房”问题定义及变动对照如下:
1、农农发〔2018〕3号: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2、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同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为:冀棚组办〔2019〕4号)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3)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农农发〔2021〕5号)(截止2023年9月,现行)
(1)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3)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冀自然资规[2020]3号)
详细可参考:浅析“大棚房”问题由谁主管 - 李岩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hu.com/p/65409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