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时给谁审查?是给通过院长转交给审查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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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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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法中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时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意见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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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53
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意见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2号 2010年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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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法中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时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意见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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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53
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意见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2号 2010年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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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法中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时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意见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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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53
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意见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2号 2010年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