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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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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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4:34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资就已经犯罪,不管是采用放贷还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4:35
允许企业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支付利息,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准予税前列支。企业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目前尚无需开具*的规定,应按“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提供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对方利利息收据来确认支出,要代扣代缴其利息收入相关相关涉税,才允许合法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其二,属于金融机构外借款性质。
具体请看: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相关涉税问题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由于金融机构对放贷一直持谨慎态度,因此很多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于是,有的企业就会向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妥善处理相关涉税问题。
1.印花税。企业向个人借款,一般都要签订借款合同。那么,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2.营业税。很多人认为,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义务,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其实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可知,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按营业税相关*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向取得利息的个人索取*。这样,地税机关在向取得利息的个人开具*时,自然会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取得了支付利息的*,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9日停止征收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也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借款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4.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4:35
你好,一般来讲,本单位向别单位借款并支付利息,属于借条之类的。
而非法集资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性质有点不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4:36
你好,你们公司的行为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主要是第一项直接吸收客户资金给以高息汇报。其他2、3两项,需要看你们公司是否获得*的批准,有无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有则正当,如果没有,也是非法集资。
但是,你们老板说让你们以后对客户宣称,所有业务全部以借款的形式签订协议,这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可能也会认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特点: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员工如果明知公司的上述行为,仍然参与进去,也涉嫌非法集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4:37
企业之间允许相互融资的。所谓非法集资,通常指的是未经核准的向社会民间的借贷行为。追问有无明确规定,请列示一下。
追答具体规定我不甚清楚,可以依据《公司法》、税法等法规分析。常见的事实如融资租赁、向分支机构及企业职工借款等等,实际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实质上就是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