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烟花爆竹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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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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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0 05:06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因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同时推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升级,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县*研究决定,现将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销售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
*燃放区域: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东至陈湾漾和圆梦潭沿岸,南至弁山山脚沿线,西至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北至龙之梦乐园北入口到湿地公园南岸所围区域。(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禁止燃放区域:*燃放区域外的本县其它行政区域。
二、*燃放区域内燃放许可 *燃放区域内可以在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举办焰火表演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开展其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焰火表演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在限定区域内进行燃放。
三、相关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违法销售、燃放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由县*、县应急管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事项 各乡镇(街道、园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告,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市民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6256866。
五、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县*发布的《关于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