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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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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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0 05:06
各位嘉善朋友!如果新春想燃放烟花爆竹,你可要了解一下,明天起,嘉善烟花爆竹禁放区扩大了,如果禁放区违反规定,罚款高达上万元根据嘉善县*发布的《嘉善县*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从2019年2月1日起,嘉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划定区域再扩大!扩大禁燃区域范禁止在嘉善县划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东至平黎线(其中白水塘至嘉善塘之间的区域东至堰桥港〔堰泾港〕),南至白水塘河(其中伍子塘河以西的区域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320国道。
【嘉善县*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 __ __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嘉善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在嘉善县划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平黎线(其中白水塘至嘉善塘之间的区域东至堰桥港〔堰泾港〕),南至白水塘河(其中伍子塘河以西的区域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320国道。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 重要军事区域;
● 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博物馆、档案馆;
● 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客(货)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
● 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 消防重点区域(包括西塘古镇景区核心区域、“三老”(即老街、老区、老宅)场所集中区域、木业企业集中区域、蘑菇棚集中区域以及露天堆垛(堆场)区域等)安全保护范围内;
● 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 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 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重大节假日期间或举办县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焰火晚会的,由嘉善县*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西塘古镇保护区禁放范围由西塘镇*拟定并报县*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第四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的烟花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
第五条
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
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且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第六条
对违反《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燃放禁止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门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
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原《嘉善县*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善政发〔201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