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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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6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专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