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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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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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7:4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第九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研。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据;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