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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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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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1 15:19
1、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
2、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向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责令其限期改正。
3、可以去起诉至人民*,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公共区域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不能私自占用,如果私自占用了公共区域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是违法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停止占用,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承担责任。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