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0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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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25
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 认定合同无效 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 处分他人财产 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处理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方式。 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明示的方法对该合同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 二、合同相对人在 法定代理人 追认 *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 签订的合同 之前,撤销自己对*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同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经追认的合同不得撤销,且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七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