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行政处罚主要涉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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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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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6:45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生产工具;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三证,吊销执业证书,撤销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撤销药品检验资格;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它:依法取缔;若干时限内不受理其申请或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等。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且,工商局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当然,这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普通违法行为的,如果生产假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企业及直接负责人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拿到行政决定书后,企业应该尽快的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