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8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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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4 18:35
(一)目前对关于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保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其次才谈得上兼顾第三人的利益。,(二)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纠纷的处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备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流转合同无效。,此类案件纠纷较多,主要因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有些当事人已事实耕种多年,诉讼时也在耕种,对此我们多作调解,或返还土地,一方给予补偿;或签订协议备案,由被转让方继续耕种。对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又经发包方同意的,一般认定流转合同有效。,(三)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问题。根据审判实践,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1、对出嫁女及其子女以及离婚的妇女、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出嫁女及其子女还有离婚的妇女只要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对于农村入赘女婿也一样。,2、对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处理时,我们认为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3、对新生儿和死亡人员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实践中此类案件少,但由于村民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使矛盾难于调处。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其民事权利也随之终止,其亲属如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村民待遇,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应该分得补偿款。对此类案件尽量向当事人多做解释工作,释明法律。,4、对外出打工、升学进城读书、经商等村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我们认为只要这些村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户籍没有迁出,一般就应认定他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即使他们有弃耕、撂荒等行为,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们的权利。另外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因为他们并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村民资格,所以,他们当然有资格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林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届满后,承包合同不会自动终止,林地承包合同会再延长相应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一)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二)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按照规定,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就是不可以抵押的。要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就是可以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