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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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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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1 15:12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收养人的定义
1、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2、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二、收养人条件证明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3、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5、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三、收养社会弃婴收养手续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份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