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代严法整饬吏治和惩治官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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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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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9:06
【答案】:明统治者为巩固政权,在国家*上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强*集权的改革,由于皇权高度集中的需要,也由于吏治的不断*,在明初重典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明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首先,对于官吏的失职、渎职及贪污行为予以严惩。在失职罪方面,《大明律》规定军官有应请旨而不请旨者处绞,在临军征讨时,如未按时准备好军器和粮草者,杖一百。因各种原因而构成失误军事者,一律处斩。文官有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在选拔考核官吏方面,有贡举非其人罪和举用有过官吏罪;在值宿方面,有擅离职役罪;在起草印刷发送文书方面,有照刷文卷罪和磨勘卷宗迟错罪等等。在渎职罪方面,明代尤重对贪赃罪的处罚《大明律》把贪赃分为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并将六赃图标于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罪。对于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处绞刑。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对于负责监察百官的风宪官,若有受财于人的情节,加罪二等处罚。
一些法外的措施也被用来整顿吏治。如在府、州、县及乡里设立申明亭,将官吏犯法之事予以公布,以示惩罚。另在府、州、县、卫设皮场庙(剥皮之所)。贪官被剥皮实草后,悬于官府左右,以提醒在任*勿犯赃罪。
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奸党罪为朱元璋时所设。第一,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第二,有替罪该处死者谏言者,亦斩。第三,在朝*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第四,刑部及其他各级司法官吏,出入人罪者,亦斩。有敢于揭发者,予以加官重赏。
总之,明初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刑罚残酷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