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9 02:0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8:34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机关考核、*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