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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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9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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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20:40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流程如下:
1、申请
(1)新办的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在向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换发的《核准登记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市)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填毕,随下列资料呈交主管税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经营金银制品核准登记》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报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审阅是否符合要求,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审核、发证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30日内对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的纳税人所送验的文件、证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完毕;按权限核批后,制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4、违章处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税法规定,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法律依据】: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第三条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