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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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07:25
司法裁判,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我国司法裁判就是*审判。
一、司法裁判,本身要清晰无异议,做到从技术到规则的全面阐释。
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解释某条法律的时候,既要有自己对法律条文字面意义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来已有规则、范例等的影响,还要面对复杂案件阐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在许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树。美国学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话:法官和律师有时争论的并不是法律是什么,而实际上是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其次,法官不能自动售货机式地裁判案件,他应当清晰地阐明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
二、权威的司法裁判,必须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当性、可接受性。
1、“合法性”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2、“正当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
3、“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裁判的这“三性”缺一不可。
三、在新媒体时代,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做到:
1、合法性要求:守住法律底线,突破法律底线地枉法裁判,应当受到媒体的谴责;
2、正当性要求:通过传媒信息把握社会情势,准确行使裁量权。
3、可接受性要求: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增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官做到裁判“三性”、实现公平正义,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官要以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去应对媒体,在坚持依法裁判、不违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积极吸收信息并且主动释放信息,在“一收一放”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感受到这种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