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1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3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抵押房产可以交易,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经过银行同意。但我们日常交易中可能很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房产都是存在按揭抵押的,我们交易时无论中介还是买卖双方都没有考虑还要经银行同意,我们需要知道,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需要经过一个必须的步骤就是解押,解押顾名思义,就是解除抵押。这里我们是采取了一个更为直接的方法,法律规定,出卖抵押房产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那么我们把房子的贷款还清了之后,银行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人的身份,因此,在还清贷款后,银行都会出具一份贷款结清证明,我们拿着这个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解押手续,这时候交易房产便属于无负担瑕疵的完整产权了,我们就可以放心的进行交易了。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出卖还是购买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都要考虑解押款的问题,因为高杠杆情况存在,按揭贷款往往比例很大,无论是买卖双方谁来支付解压款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4
不可以,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应当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
预购人未按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在建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后需销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4
能买。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5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提供了解决方案。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3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抵押房产可以交易,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经过银行同意。但我们日常交易中可能很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房产都是存在按揭抵押的,我们交易时无论中介还是买卖双方都没有考虑还要经银行同意,我们需要知道,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需要经过一个必须的步骤就是解押,解押顾名思义,就是解除抵押。这里我们是采取了一个更为直接的方法,法律规定,出卖抵押房产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那么我们把房子的贷款还清了之后,银行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人的身份,因此,在还清贷款后,银行都会出具一份贷款结清证明,我们拿着这个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解押手续,这时候交易房产便属于无负担瑕疵的完整产权了,我们就可以放心的进行交易了。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出卖还是购买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都要考虑解押款的问题,因为高杠杆情况存在,按揭贷款往往比例很大,无论是买卖双方谁来支付解压款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4
不可以,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应当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
预购人未按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在建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后需销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4
能买。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15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提供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