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2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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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7:49
中国的社会主义企业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从这一时期到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企业来源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地或解放区兴办的公营工业企业。1927年10月,井冈山根据地创建时,筹办了小型修械所,后来,又兴办了小型兵工、织布、造纸、印刷等工厂。1932年,湘鄂赣根据地也开办了机械、制药、硝盐等公营企业。到1934年3月,**根据地有公营厂矿32个,职工2000余人。[1]1944年,公营企业数量达到数百家,职工达12000多人。到1949年底,仅东北解放区公营企业数量超过了300家,职工人数24万。[2]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主义企业,是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手里接收过来的。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规定,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1950年,在美英*没收了我国在其管辖区内的公私财产后,1000多家英美等国在华的外资企业被没收。[3]据统计,到1949年底,没收了2858个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拥有75万生产工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