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补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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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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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10:16
买房,房票可以兑现房票补贴,房票补贴将打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房票一般就是指购房资格。 这张房票就相当于一笔定额购房款,被征收人可持房票在市场上购房,并根据实际购房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海宁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强化人才安居保障,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符合我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的部分A-H类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经认定纳入省人才库的C类及以上人才。
2.D类人才:“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领军人才;“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拔尖人才(除嘉兴巧匠外);“星耀南湖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拔尖人才(除嘉兴巧匠外);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嘉兴市首席技师。
3.E类人才: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入选者;“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骨干型团队负责人、嘉兴巧匠;浙*年工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博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Ⅰ类人才。
4.F类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Ⅱ类人才。
5.G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经浙江省核发具有技师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潮乡特支Ⅲ类人才;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6.H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以上涉及人才计划的须经我市推荐申报入选,涉及外籍人才的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须经我市申报签发,涉及团队核心成员的须为团队第1、2位核心成员。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我市用人单位。
对纳入“一事一议”安居定制的顶尖人才和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各相当层次人才,由*组织部(人才办)统一认定。
(二)适用条件
1.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引进或培育,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
全职引进或培育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下同);
②在我市依法缴纳个税的各级领军人才及外籍人才;
③其他经*组织部(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的情况。
2.申请人才房票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特定领域人才放宽至70周岁)3年以上,并承诺服务期限满5年,其中申报时累计社保(个税)缴纳时间2年及以上的,承诺享受*后继续在海宁工作3年及以上;社保(个税)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期限=5年-已服务期限。
3.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夫妻双方共有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日期为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我市其他*性住房优惠的不在人才房票使用范围内。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房票,房票金额为:A类人才一事一议;B类人才150万元;C类人才120万元;D人才80万元;E类人才60万元,其中出站后全职留用的博士后75万元;F类人才30万元;G类人才10万元,其中购房时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15万元;H类人才5万元。
人才房票使用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一并享受,人才房票使用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
三、相关规定
1.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满6个月(不含补缴)可申请人才房票,房票可直接抵扣购房款。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申请人才房票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申领一张,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等,房票使用时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使用人才房票的商品住宅应满足双方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并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未达到承诺服务期限终止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按服务期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人才房票使用金额-(人才房票使用金额/60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3.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房票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满服务期限须退还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资格。
4.人才房票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使用人才房票的商品住宅,其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人才房票结算截止时间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再结算。
四、申办程序
人才房票申办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海宁市人才房票申领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提供申请资料。申请人才房票所需材料如下:
①《海宁市人才房票申领审批表》;
②身份证(外籍用护照)复印件;
③人才层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⑤社保缴纳记录或纳税记录;
⑥结婚证(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复印件;
⑦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如无法通过部门共享或核验取得的,由人才本人提供。
2.资格审核。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首套房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享受资格审核。
3.公示。联审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在网站上公示7天。
4.协议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和人才本人双方书面签订《海宁市人才房票申请管理协议》。
5.房票核发。协议签订后,市人力社保局核发人才房票正联与结算联。
6.房票使用。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出示人才房票正联与结算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须注明“人才房票”及抵扣额度。
7.房票结算。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人才房票购房网签后,即视作人才房票标的额度资金已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办理人才房票结算手续。房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结算,结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资料如下:
①房票正联;
②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审后拨付人才房票补贴资金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附则
1.市住建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发布人才房票房源楼盘征集信息,并就房票的结算方式等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约定。
2.符合《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6号)的人才,人才房票与人才购房补贴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享受。
3.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涉及人才购房补贴条款同步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