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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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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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9:38
一、个体工商户免征**2022
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为3%征收率的:
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
业务为5%征收率的:
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2022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202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法律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