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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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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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1:43
诉讼原则,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有刑事诉讼原则、民事诉讼原则和行政诉讼原则。三大诉讼原则之间,既有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又有各自特有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必须共同遵循的诉讼原则主要包括: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辩护(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等。特有原则如行政诉讼中人民*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等;刑事诉讼中人民*、人民*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未经人民*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等;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诉讼与*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都有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行为的原则有哪些?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享有管辖权;外国*的裁判必须经我国*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