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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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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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2 08:55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对抗性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支持起诉原则。七、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的精神实质是为人民*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其特点而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