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0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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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6 00:49
从2021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5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0元。
二、对象认定
第一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
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 年,家庭收 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依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各地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
以内。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低保标准。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