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信贷十严禁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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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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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4 03:01
严禁以任何形式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和客户充当资金经纪人;严禁以他人或企业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参与经营、经营企业,向借款人或者通过亲属收受股份;严禁违反岗位*原则,在不兼容岗位兼职,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借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贵重文件;严禁违规代客办理金融业务,严禁通过本人个人账户与借款人进行资金往来;严禁代客保管身份证、收存存单等,代客签订银行凭证和合同。银监十禁:
一、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二、严禁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
三、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人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四、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五、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六、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
七、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
八、严禁违反贷款尽职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以及向本行提供不实的贷款调查、检查和评估报告等。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以及违规将客户信息资料带离工作区域。
十、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以及人为造成本行贷款损失后跳槽到其他银行业机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