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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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21:31
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