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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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8 13:05
卖家一直不发货的解决方案如下:
1.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的,未投保快件的,信件类按服务费用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倍。对于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收取保价费。快件丢失的,按照保额赔偿,每票最高保额为人民币10000元;
3.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免收服务费;
4.因自然灾害、*、战争、交通事故、*行为等造成的延误和损坏,快递公司概不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46条。
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丢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因邮政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普通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据邮件的损失:
(一)保价凭证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邮件发生部分损坏或者内件丢失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丢失或损坏的,按收费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向用户提供的证明邮件文件中,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给据邮件丢失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价邮件损失的除外;
(二)所寄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发送方和接收方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