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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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8:12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2)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3)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4)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5)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人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6)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_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