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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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3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队司令员、*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部队副司令员、副*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总理、*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第一*委员,司令员、*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队第一*委员,总队长、*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部队司令员、*委员、副司令员、副*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总理、*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总理、*军事委员会*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第一*委员、司令员、*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队第一*委员,总队长、*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总部组织实施,*、*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和*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士兵*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总部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军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制度。 第三条 军官*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 *高的军官对*低的军官,*高的为上级。当*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予以保留,在其*前冠以“退役”。第二章 现役军官*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前冠以“专业技术”。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第九条 人民*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委员会实行*负责制。*军事委员会*不授予*。 *军事委员会副*的职务等级编制*为上将。 *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人民*总参谋长、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街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土学位的,授予中尉*;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相应的*。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相应的*。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军事委员会副*、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军事委员会*授予上将*。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第六章 现役军官*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其原*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降级处分。*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的权限相同。 军官*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降级的,其*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取消军官*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取消*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判决剥夺其*。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 军官犯罪被剥夺*,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现役军官*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相符。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制度,由*和*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和*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总参谋部、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4
6种*和*肩章的样式基本相同,颜色有差异,具体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4
**和*相同,只不过肩章底色不一样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5
这算不算泄密啊!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4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队司令员、*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部队副司令员、副*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总理、*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第一*委员,司令员、*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队第一*委员,总队长、*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部队司令员、*委员、副司令员、副*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总理、*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总理、*军事委员会*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第一*委员、司令员、*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队第一*委员,总队长、*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总部组织实施,*、*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和*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士兵*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总部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军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制度。 第三条 军官*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 *高的军官对*低的军官,*高的为上级。当*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予以保留,在其*前冠以“退役”。第二章 现役军官*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前冠以“专业技术”。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第九条 人民*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委员会实行*负责制。*军事委员会*不授予*。 *军事委员会副*的职务等级编制*为上将。 *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人民*总参谋长、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街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土学位的,授予中尉*;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可以按照人民*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相应的*。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相应的*。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军事委员会副*、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军事委员会*授予上将*。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第六章 现役军官*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其原*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降级处分。*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的权限相同。 军官*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降级的,其*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取消军官*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取消*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判决剥夺其*。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 军官犯罪被剥夺*,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现役军官*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相符。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制度,由*和*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和*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总参谋部、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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