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15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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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5 09:43
不可以将钱转入私人账户。
北京市通州区国税稽查局对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北京市通州区国税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少缴*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机关、*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
扩展资料:
一、银行账户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1)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2)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4)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税务稽查:查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等个人账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5 11:01
企业账户是不能随便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除非是差旅费,劳务费等。但一般情况下,对公账户是不能给私人账户转大额,要转的话需要联系开户行出具证明,具体证明可以看以下内容: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扩展资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个人与单位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