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0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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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0:42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 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