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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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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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4 07:29
关于人民*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1988年8月9日在最高人民*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
关于婚姻问题
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有的单方在*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等等。对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我们将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已经人民*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可以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我们认为,这样实事求是地处理海峡两岸由于长期隔离而造成的特殊婚姻关系,是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
第二,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现去台一方回来,*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去台一方回*定居后,向人民*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三,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对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返还婚前财产,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这些财产在几十年中已被原配偶用于抚养子女,或用于赡养父母,或用于家庭其他生活消费的,人民*应说服其撤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财产数额大并且标的物还存在的,在考虑其原配偶、子女等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分割一部分给去台人员。对于过去财产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宜粗不宜细。这是因为,几十年的财产变化情况、几十年的权利义务状况不宜一一细算。这样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可能更好一些。
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
去台一方回*后,*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对这种请求人民*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在子女已经成年了,就没有实际支付的必要了。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夫妻双方都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个义务;一方由于特殊原因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无力尽抚养义务,则由另一方独自承担这个义务。因此,一方已经尽了全部抚养义务的,不能向对方主张追索抚养费。至于其他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代替去台一方抚养了子女或者赡养了父母的,去台人员则应酌情补偿。
去台人员返回*定居后,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给予解决。但是,去台人员的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前,不承担对生父或者生母的赡养义务。被收养的子女因生父或者生母回*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去台人员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根据养父母、养子女、生父母三方面关系的实际情况,慎重地处理。
关于继承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遗产的继承。去台人员或者台胞对*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的,人民*依法给予保护。人民*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者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向人民*申请取得。过去未经人民*处理过的继承问题,去台人员或者台胞回*后均可以向人民*起诉。今后人民*处理继承案件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要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关于房产问题
房屋产权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许多房屋自然损坏严重,有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对属于民事权益方面的房屋纠纷,包括房屋典当、买卖、租赁、代管和其他侵权纠纷,人民*应依法受理。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回赎去台前出典的房屋,如果土改中已经处理或者典期届满后承典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不再变动;法律、*规定可以回赎的,应予准许。去台人员和台胞所有的房屋已被他人侵占或者处分的,人民*应本着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并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屋去台前委托公民个人代管,现在房屋仍旧由代管人或者代管人的继承人代管,如果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这种代管关系的,人民*一般应予准许。
关于债务问题
现在去台人员对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债权,或者作为债务人被索偿,如果这种债权债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应当保护,并且能够提出证据的,人民*都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合情合理地处理。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我们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保护。由于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因此,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和台湾司法工作者的共同责任。我们希望能通过各类涉台民事案件的审理,促进海峡两岸同胞的正常往来,促进“三通”,从而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