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用人单位盖章不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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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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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8:59
第一部分:关于公司盖章的注意事项 一、公司盖章必须盖在指定的位置:就业协议书第二页的“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以及就业协议书第三页的“甲方(公章)”处是指定的位置,原则上不能盖章在第二页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一栏(有档案保管权的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机构除外)。
二、公司盖章必须盖有效的章:公章或者人事部门的章有效,其他章均为无效的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仓库专用章”等都是无效的章,一旦就业协议书盖了上述无效的章,能够在旁边不重合的盖一个公章或者人事章,此份就业协议书依然有效。
第二部分: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盖章的注意事项 情形一:毕业生签约单位是有档案保管权的机构(如:公务员机构、事业单位、部队、县团级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人事部门授权保管档案的机构)
如果毕业生签约的是这种有档案保管权的机构,请与单位确认你(毕业生)是否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如果是正式员工,“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这两个方框均可直接盖该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即可。
如果毕业生不是这种单位的正式员工,而是派遣制员工或者是合同工,那么“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只能盖派遣公司或者合同主体的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一栏只能盖派遣公司(合同主体)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的章。
情形二:毕业生签约的单位是没有档案保管权的机构(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三资企业、个体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