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乙肝传染病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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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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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11:51
乙型性肝炎,简称乙肝,是一种由乙型肝炎(HBV)感染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乙型性肝炎分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乙型肝炎在成年人中90%是可自愈的,而慢性乙型肝炎表现不
一,分为慢性乙肝携带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肝硬化等,乙肝并不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婚前一方隐瞒患有乙肝并不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当然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自己明知是乙肝携带者或者乙肝患者进行隐瞒,在道德上还是应该谴责的,这种不负责人的行为有可能给别人造成伤害。
实践中,自从2020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 患乙肝已不再是结婚登记的绝对*条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双方患有乙肝,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我国 都会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相应的,假如一方要求离婚,则不能以对方患有乙肝为由向人民申请该婚姻无效,而只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拓展资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我国相关 的规定,乙肝并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形,所以对争夺子女抚养权是没有影响的。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