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招标而未招标,怎么认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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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31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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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12:25
招标投标活动的效力,是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认定的。我国现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有*部一级和省一级的规章。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因此,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法律所规定的,不是合同约定的。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招标,也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是常态,不招标是特例。
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