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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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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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30 14:20
问题一:保险法中是如何定义重复保险的?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一般仅限于财产保险
按上面的例子,也就是说最多只能赔偿10万,两个保险公司分别赔偿5万.如果是人寿保险,那可得20万.
问题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文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那么,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不无疑问。为解决该疑问,首先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其内涵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人们对保险利益主体的理解也是渐进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重复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险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相同。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通常情况下,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若该保险利益存在权利混同或者吸收,构成重复保险。因此,保险利益是否同一,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而同一保险标的则是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得请求任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作出应付之全部赔偿。支付赔偿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之比例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如其中一名保险人破产或其中一份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产生效力,有关份额由其他保险人分摊。韩国《商法》第672条规定:就同一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同一事故,同时或者依次签订数个保险合同时,若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应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补偿责任。该立法例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之间均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赔偿责任,难免会产生不公平,因为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存在区别。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体现了保险标的价值,但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是保险人用来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措施,不存在与保险人责任限额相对应的价值,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保险人来说,可能不公平。例如,投保人就其产品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的责任险,同时,就同样产品向乙公司投保1万元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期间,该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4000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则甲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10/11,而乙保险公司只承担损失的1/11。但是,如果在同等情况下,适用“限额责任”,对于各保险人来说,可能更公平。所谓“限额责任”,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就上例而言,如果适用“限额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为4000元,乙保险公司根据其合同承担的损失为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为8000元,甲乙两保险公司均分摊实际赔偿损失4000元的1/2,即各......>>
问题三: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1、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问题四: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保行为,是保险公司的主动行为,两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动行为,将一个保险标的向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的合计数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例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A、B两家公司共同承保,那么两家公司承担的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出险后两家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为100万元,这属于共同保险;如果标的所有人将这个标的向A、B两家公司投保,A公司投保100万元,B投保80万元,以期出险后获得180万元的赔偿,这就属于重复投保,但是出现后A、B两家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也不超过100万元。
问题五:重复保险如何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是差额理赔,就像 您说的平安赔了5200,剩下的2800元有人寿来理赔,但是,他们是需要你在人寿买的吉祥卡意外医疗保险的条款进行理赔,这是吉祥卡的保险责任中关于意外医疗的条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骸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计算如下:{(7000-5200)-100}*0.8=1360元,赔付你了1050元,哪就是人寿的理赔人员给你扣药了,甲类药是百之百,乙类药是百分之八十,没给你,理赔没有错,放心吧
问题六: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是? 您好,重复保险是指基于同样的原因,对同一个保险标的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叫做重复保险。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一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就同意承保----风险从投保人转嫁到了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于是向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把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这就叫做再保险。
问题七: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有什么不同? 这个题目是我考公估人时最头疼的题目啦: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问题八: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同保险产品有差异,您可以拨打所需保险公司电话咨询
问题九: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购买在财产险上,比如100万的标的,在两家保险公司各投了80万,那么就叫重复保险,一旦出险.超出的部分是赔不到的.在寿险上面,如果你买了两家的补偿型保险,[就是要凭*报销的]那么就叫重复保险.也是只能赔实际的损失的
问题十:共同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承保一个标的。复合保险是一个保险公司承保一个标的知然后再把,重复保险是同一标的投保两家过两家以上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