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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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3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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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23:08
共同侵权行为人指的是在侵权行为中存在多个主体,这些主体在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错,并且共同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属于各自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需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可由被侵权人选择起诉其中一人或多人,也可对每一个侵权行为人都进行起诉,最终确定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确定。若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关系,可能需要分别承担各自承担的责任;若该侵权行为是由多个人共同决策、共同实施,那么行为人之间的侵权责任通常是相互联带的。
总之,共同侵权行为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存在多个主体,其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或多个主体进行起诉,并要求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2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正文:39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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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
1、江苏省高级人民*(2017)苏民申12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华友仍未到家后,秦进即回头寻找王华友。因此,二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秦进、王华友的过错程度,酌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梅广云、王丽华称该赔偿比例偏低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2016)宁民申501号
本院认为:问存兰主张马明、马亮在与锁忠林饮酒散场时未将锁忠林醉酒情况告知其,致使锁忠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酒后猝死,锁忠林的死亡与马明、马亮共同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因问存兰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上只写明死者锁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写明具体原因,锁忠林死后未进行尸检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锁忠林的死亡与其跟马明、马亮饮酒存在因果关系。锁忠林生前并未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且无证据证明马明、马亮有劝酒或强迫锁忠林饮酒等行为,故马明、马亮对锁忠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要求马明、马亮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对马明、马亮自愿各自向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补偿30000元的行为不作干涉,判决马明、马亮各自补偿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30000元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