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02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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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8:12
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 *** 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档案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 *** 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
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一、征税物件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型别。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 *** 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三、减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土地使用税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档案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档案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土地使用税分布图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稽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稽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属于由省级地税局确定的减免税专案,免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佣有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划拨,出让,买卖等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物件,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以上城市,县城,建制*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1.城市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市。2.县城是指县人民 *** 所在地。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设立的建制镇。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上述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指县人民 *** 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 *** 所在地的土地。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应交纳税款。如不符合,则不用交纳税款。主要看你的地属于什么地方的。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如果这个村子不是县城以上的城市,就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
道路路口费,没有听过这个税种。
你很有可能是被乱收费了。但是你要区分租金和税费的区别。你和集体的租金,不能叫做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 *** 令第18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 *** 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